核准程序是指对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通过检测、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核准的过程。
具体流程包括: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该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果认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项目申报单位提交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委托评估:
项目核准机关如有必要,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对技术方案、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进行相应调整,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众意见征求: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在进行核准时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做出决定: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接收到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和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或征得公众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并说明延期理由。
出具核准文件或不予核准决定书:
对经审查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抄送相关部门。对经审查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以上是核准程序的一般流程,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会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行业及目的地国家的相关规定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