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提前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公开举行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主持人指定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提供证据和申辩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听证会纪律
听证会前,书记员会清点核实申请人、案件调查人及其他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及其身份的真实性,并宣布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报告主持人听证会可以开始。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介绍案由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宗旨后,由调查人说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等。当事人就调查方公布的事实、依据及己方的主张进行陈述和申辩。
质证和辩论
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质证,然后展开辩论。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三人、证人等)进行陈述。
最后陈述
调查人、听证申请人进行最后陈述。
听证会结束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