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工作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立项
对查办内容进行筛选,确定需要督查的事项。
登记立项,包括立项编号、交办时间、承办单位、督办事项、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
交办
根据立项事项的内容、性质和领导要求,按分工批转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
交办方式可以是发正式通知、电话通知或口头交办,确保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催办
通过发催办单、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形式,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
积极协助被督查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确保事项按时完成。
检查
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可能需要进行实地检查、听证、问询等方式,核实相关情况。
办结
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
办公室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呈报领导阅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办或重办。
反馈
向批示领导报告督查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个人反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建议。
审核
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理结果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没有遗漏或错误。
对于未按时按质完成的事项,进行追责处理。
立卷归档
将督查事项的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以备后续查阅。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督查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决策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