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它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申请鉴定: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提供相关材料。
鉴定机构选择:
经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实施: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由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进行。
鉴定报告:
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出具鉴定书。
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
补充鉴定: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鉴定费用: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
这些程序旨在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司法鉴定活动所涉及的相关人员的人格尊严,实现司法鉴定的公正和效率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