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鉴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当事人申请鉴定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时,需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法院同意与机构、人员确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鉴定实施
鉴定人根据法院委托或当事人协商确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
鉴定过程可能包括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以及进行检测验算和整理技术资料。
鉴定结论出具
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书。
鉴定书应当包含鉴定结果、分析说明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异议与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提出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鉴定文书签发
鉴定完成后,鉴定人签发鉴定文书,对鉴定结果进行确认和总结。
这些步骤构成了实物鉴定的一般程序,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