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救济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提起诉讼(一审):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民事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应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双方主体资料和必要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上诉(二审):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一般为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再审:
包括再审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等。再审程序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有一定情形而依法重新审理的程序。再审程序是特殊的救济程序,具有“特殊性”与“救济性”。
检察院抗诉: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抗诉。抗诉由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执行异议之诉: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赔偿司法救济程序:
在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拒不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或赔偿请求人不服国家赔偿决定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直接针对赔偿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的程序。
民事诉讼回避救济程序:
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这些救济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在不同阶段和情形下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民事纠纷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救济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