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走简易程序的情况包括: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当事人之间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不得约定不适用简易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且标的额为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均工资30%以下的案件,一审终审。
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需满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犯罪嫌疑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
发回重审或者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第三人撤销权之诉。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盲聋哑人案件、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对简易程序有异议的案件等。
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当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普通程序的审限自立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