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也称为再审程序,是指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而进行的再行审理的程序。这一程序旨在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但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和方式包括:
人民法院启动
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
上级法院(包括最高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包括:
审理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是特殊的诉讼程序,用于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
审判监督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再审提起的途径有三种:
1. 当事人申请提起。
2. 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
3. 检察院提起抗诉。
通过以上信息,可以明确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重要的司法程序,用于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和裁定,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