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处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材料准备
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原告身份证明、判决书原件、生效证明等材料。
提交至一审人民法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网络查控
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全面查控,包括银行存款、网络银行账户、证券、股权、不动产、机动车辆、保险理财等。
财产处置
根据查控结果进行相应处置。
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直接划拨到法院账户,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结案。
若被执行人没有足额银行存款,法院会分析其他财产情况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制定执行方案,对不动产、机动车辆等进行评估拍卖,或对被执行人单位职工工资采取扣留提取的办法。
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采取强制措施
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执行结案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标志着执行程序的结束。
这些步骤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强制执行处置程序,旨在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