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监督权:
公民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性。
表达权:
公民有权在行政程序中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包括提供证据、陈述事实和理由等。
参与权:
公民有权参与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评价、决策和听证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知情权:
公民有权了解相关行政程序、行政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
申诉权:
公民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处理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诉权:
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申辩权:
行政相对人有权在行政程序中提出异议并表达自己的意见,要求行政机关给予充分的听证和解释。
听证权: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其事项进行听证,以便行政机关了解其意见和观点,并采取合理的行政行为。
申请回避权:
在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要求相关人员的回避,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举证权: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这些程序性权利旨在保障公民在行政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的公正、透明和效率。通过赋予纳税人必要的程序性权利,正在成为各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共同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