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销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申请与审批
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公务用车处置申请,并提交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同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三份)。
资产评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确认评估结果。
公开处置
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处置。车辆处置公告期应不少于7天,车辆展示期应不少于2天。如果处置竞价低于评估核准价90%,则重新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置。
报废手续
报废汽车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提交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报废回收证明、报废解体时的部分照片、报废收入上缴国库等资料。
车辆交接与注销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其他相关程序
对于达到一定标准的车辆,如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并由回收企业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进行注销登记。
建议:
公务用车销毁程序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公务用车的处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