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伤残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阶段
委托人可以是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或当事人。当事人自行委托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委托人应向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并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及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委托要求中不得暗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受理阶段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会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于本机构的鉴定业务范围,审查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是否合法,以及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鉴定实施阶段
指定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会指定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司法鉴定人负责具体的鉴定工作。通常情况下,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组织专家评估:在组织鉴定阶段,鉴定单位会组织专家对受害者的伤残程度进行实地评估,包括查阅病历、诊断证明、影像学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出具鉴定意见阶段
鉴定单位根据评估结果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应当明确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误工时间等相关事项。
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
如果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通常情况下,重新鉴定由其他鉴定机构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复核鉴定
在某些情况下,鉴定结果可能需要经过复核,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会出具正式的司法鉴定文书,作为案件审理和赔偿的依据。
整个鉴定过程要求鉴定人员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通常在30至90日内出具,具体时间取决于鉴定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