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征农业用地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农用地转用和征用土地
用地单位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单位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确认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
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费。
用地预审申请
用地单位持《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
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
提交用地正式申请
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发布征地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为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登记申请人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登记期限和所需材料由征地公告规定。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监督与处罚
各地政府部门需要做好监督工作,发现没有按照流程进行征收土地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罚。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土地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果政府违背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强行征地,侵犯了公民的权益,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