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单一性:
死刑复核程序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
必经性:
所有判处死刑的判决,在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前,不得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被执行。
自动启动:
一旦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判决,且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情况下,该案件将自动进入复核程序,无需任何一方提出申请。
核准权专属性: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集中于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由其授权给特定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程序独立性:
尽管死刑复核程序不属于普通程序的一个独立审级,但它本质上仍属于审判程序的一部分,具备一定的独立性。
审理对象特定:
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程序启动上具有自动性:
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要当事人提起自诉或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者一审后经过法定的上诉期或抗诉期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没有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就应当自动将案件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请复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报请复核应当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逐级上报,不得越级报核。
这些特点旨在确保死刑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