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和解与整顿成功
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并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此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财产不足
当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时,继续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此时,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和解整顿程序失败
因和解整顿程序失败而致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分配程序。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的终结意味着企业生命得以继续延续或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分配阶段。
债权人同意废止
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同意废止破产程序。这通常发生在破产财产状况不佳,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时。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除了上述原因外,破产程序的终结还可能因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例如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等。
综上所述,终结破产程序的原因多种多样,但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节省法院资源、减轻债务人的负担,并使破产程序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