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入市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初步申请
发起人向审批机构(如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意向、理由和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法定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设立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筹建方案、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等。
筹建
申请人获得初步审查合格后,应当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
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正式设立申请
筹建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可以向主管部门提交正式设立申请和相关文件。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
设立登记
获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间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颁发之时即是保险公司成立之日。
保险公司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以上是保险公司入市的主要程序,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建议在设立保险公司时,详细咨询相关监管机构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