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需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以及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审查通过后,村级组织需签署意见,并将申请报送至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将对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进行审核。
对于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情形,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上报至上级政府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申请后,需编制相关报件材料,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呈报用地请示,并将用地报件材料通过远程网上申报系统报送至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上级政府审批
用地报件材料将逐级上报,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总结来说,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经过村级组织审查、乡镇政府审核、上报至上级政府审批等程序。各程序均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用地申请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