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村退出程序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自主申请
由贫困村和帮扶工作队根据年度脱贫计划和实际工作进展,共同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监测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对贫困村的贫困发生率、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产业发展等情况进行监测,按监测结果提出贫困村退出名单,并在乡镇公示公告栏和群众集中地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扶贫办。
审核批复
县市区扶贫办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退出的贫困村开展入村调查、摸底核实,提出拟退出贫困村名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备案销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将拟退出贫困村名单报省扶贫办及市州扶贫办备案审查。省扶贫办和市州扶贫办组织力量进行评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地方进行核查处理;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退出并公告。县市区扶贫办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将退出的贫困村销号。
此外,贫困村退出程序还可能包括以下步骤:
拟退出申请
拟退出的贫困村“两委”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申请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核实。
核查公示
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逐村核查,在乡(镇)范围内公示。
公告标注
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接受市和自治区抽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区县进行核查处理。抽查合格的,区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公告,在建档立卡信息系统中标注退出。
实地查看
在核查过程中,可能会进行实地查看,以确保脱贫的真实性。
民主评议
村“两委”班子、第一书记和“访惠聚”驻村工作队组织民主评议,提出贫困户拟退出名单,并进行公示和核实。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贫困村退出的过程公开、透明,并符合相关政策和标准。建议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这些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脱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