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最低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加速折旧
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企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计提折旧的时间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残值处理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特殊规定
对于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等,由于设备比较陈旧、老化,经过批准,可以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适当缩短,但不得短于上述规定年限。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固定资产折旧合理反映资产的使用情况和价值损耗,同时为企业提供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技术进步和不同企业的实际需求。企业在具体操作时,应遵循相关税法规定,并报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