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期限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根据该通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以下发票后,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 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已取消);
3.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此外,对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应在一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因此,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期限为 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纳税人需在此期间完成认证和申报,逾期将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提前规划好发票的认证和抵扣时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避免因错过抵扣期限而影响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