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 5年。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有权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因此,无论是逾期、呆账等不良记录,还是其他类型的不良信息,都会在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后的5年内被保存在征信报告中。超过5年后,这些不良记录应当被予以删除。
建议个人在出现不良征信记录后,应尽快采取措施改善信用状况,并在不良记录保存期限内积极与征信机构沟通,以减少不良记录对个人信用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