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的规定,不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这类作品因其违反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这些文件因其性质和目的而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类信息不受版权保护。
未完成创作的作品:
未完成的创作因其缺乏可保护性而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作者为外国人或组织,且该作品不属于在中国首次出版、作者所在国与中国订有相关协议或同为相关组织成员等范围之一的作品:
这类作品因其作者身份或出版情况而不受保护。
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任何实用性的因素:
这些因素因其实用性而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不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未完成创作的作品,特定情况下的外国作品,以及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等实用性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