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
公平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考虑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
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秩序,不得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和法律法规。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得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绿色原则:
民事活动应当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这些原则贯穿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反映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