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法规,旨在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总则
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
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信托计划财产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
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
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受托人义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投资者资格
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信托期限和投资方向
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信托合同
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禁止行为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
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推介材料不得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得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恶意贬低同行。
其他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信托计划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