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一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则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与上级人民法院之间是指导与监督的关系,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并不对上级人民法院负责。这种体系确保了法院系统在行使审判权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同时保持了对人民负责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