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9年10月1日颁布的,旨在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确保他们依法履行职责,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总则
规定了制定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明确了适用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
阐述了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如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等。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
列举了应当实施责任追究的违法或不当情形,如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等。
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包括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况。
责任追究的程序
规定了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的程序,包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等要求。
强调了责任追究的回避制度,确保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回避。
该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六章四十七条。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请告诉我,我会尽力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