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主体范围普遍,包括所有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除非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特殊人群,如精神病人,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
平等性原则
每位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即一人一票,同票同权。
对弱势选民(人数少的民族和地区)有特殊保护。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县级以下(包括县、乡两级)实行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选出代表。
市级以上(包括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代表。
差额选举原则
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人的人数,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多于应选名额的1/5至1/2。
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中应保持秘密,采用无记名投票和秘密写票的方式,确保选民能够自由表达意志。
选举权利保障原则
选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选举制度的基石,旨在确保选举的公正性、民主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