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是 准予扣除的。这一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具体包括的内容有:
1. 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如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例如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 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该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费用,并且需要符合相关税法规定。此外,根据最新的税法解释和实践,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这一规定没有变化,即预提扣除改为了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