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采购行为中应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范围的采购行为额度限制标准。根据采购主体和采购项目的不同,采购限额标准分为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对于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对于省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也为60万元。
市(地)、县(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或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应大于或等于60万元。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对于省级、市级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先的50万元提升至100万元。
对于县(区)级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30万元提高至60万元。
对于省级、市级、县(区)级单位的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为100万元和60万元。
特殊情况下的采购方式
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小于100万元的小额零星采购,可以实行框架协议采购。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请注意,这些信息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更新,因此建议参考最新的官方文件或通知以获得准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