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主要规定了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相应的权利和责任。以下是第十六条的主要内容: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于保险人提出的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应当如实告知。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这种未告知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的知情权
如果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实告知的范围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
保险费与保险责任
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充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保险人则应当在合同成立后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