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检假的国家规定文件主要是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是具体的产检假规定:
产检假的时间安排
怀孕第1-6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怀孕第6-7个月,每月可享受1天产检假。
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产检假。
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产检假,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检假的次数规定
国家对产检假的次数并未统一规定,因为每位孕妇的具体情况不同。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视为病假、事假、产假或旷工。
其他相关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怀孕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母婴安全,确保她们能够获得必要的产前检查。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