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针对小微企业的补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小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且企业注册登记满1年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1.2万元,若企业为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可提高至2万元。
申领程序:通过青岛就业网申请或到青岛行政区域内任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请。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初审,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确认,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
补贴对象:2018年及以后毕业,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就业的派遣期内国内普通高校统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400元,自首次申领补贴月份起36个月内可享受补贴。
申领条件:小微企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申请人已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或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的,不再享受高校毕业生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申请人不含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补贴对象: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者。
补贴标准:6000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
申领条件: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青岛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招用经本市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以及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补贴标准:招用人员社会保险应正常缴纳。对欠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给予当月的补贴,补贴期限给予顺延。对申领补贴时招用人员已退休或离职,该招用人员已享受补贴但未享受期满且申领补贴的月份社会保险正常缴纳的,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建议:
创业者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补贴项目进行申请,确保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
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充分利用政策优势,积极申请相关补贴,以减轻企业运营压力并促进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