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药和劣药的定义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和劣药分别有以下定义:
假药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变质的药品;
被污染的药品;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药品;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
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被污染的药品;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药品;
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
行政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事责任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建议
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应仔细查看药品的包装、标签和有效期等信息,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如果发现购买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应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因违法行为受到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