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计提折旧的基本规定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年限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计提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
加速折旧的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这些规定为企业在计提折旧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折旧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