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这是《行政处罚法》第39条的规定,确保了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具体来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 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 行政机关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完整性,确保了其法律效力。未加盖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能导致判断该决定作出主体的困难,给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救济权、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等带来困扰。
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