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5-03-09 13:34:39 手机游戏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法规,旨在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活动。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和定义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批准和手续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包括土地使用者资格、国有土地使用证、合法产权证明以及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

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方式。

转让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出租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且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抵押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行为。

抵押后,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税费和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变更和注销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后,需办理相应的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需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其他规定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规范其转让、出租和抵押行为,保障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