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秘密管理暂行办法》是一部规范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内部敏感事项的管理办法。它旨在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泄露可能妨碍机关单位正常履行职能或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以下是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工作秘密的定义
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妨碍机关、单位履行职能或者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内部敏感事项。
工作秘密管理原则
工作秘密管理应当坚持规范确定、严格管理、综合防范、便利工作的原则。
确定工作秘密的程序
机关、单位认为其产生的事项属于工作秘密事项清单或者行业、领域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承办人应当拟定属于工作秘密及其知悉范围的意见,报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定工作秘密应当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审批人、确定依据或者理由。
工作秘密的范围
包括有关工作内部方案、讨论记录、过程稿、征求意见和磋商情况、调查研究和分析研判、请示报告等。
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审计等机关调查手段和方式、案卷、研究审理、线索和举报人情况等。
履行职能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重要的汇总数据,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事项。
党内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开的其他事项。
工作秘密的知悉范围
能够明确知悉范围的工作秘密,应当按照最小化原则,限定到确需知悉的机关、单位或者具体人员。
工作秘密的保密管理
工作秘密的保密工作纳入市纪委监委保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机关保密委员会为全委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各科室(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本科室(部门)保密工作。机关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科室(部门)的保密工作,组织解决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事项并负责组织(配合上级)处理泄密事件。
工作秘密的分级管理
工作秘密实行分级管理,按照内容敏感性及保密风险由高到低分为三级,分别为:Ⅰ级工作秘密、Ⅱ级工作秘密、Ⅲ级工作秘密。
定密授权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监督检查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更好地规范工作秘密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同时保障机关单位的正常运作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