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法规,旨在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该办法自2004年9月10日起施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监督管理:
1.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资支付:
1.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2. 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
4.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工资支付保证金:
1. 工程款在1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2. 工资保障金存入当地政府指定的专户,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监督检查与处罚:
1.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2. 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农民工举报与争议处理:
1. 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不支付加班工资的;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2. 农民工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农民工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企业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该办法通过明确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规范工资支付方式、设立工资支付保证金及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等措施,旨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