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是一些关键规定:
建筑垃圾的定义
包括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管理责任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处置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处置核准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文件后方可处置。
禁止行为
禁止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
禁止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禁止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运输要求
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并按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的单位运输。
收费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处罚措施
违反规定的行为,如随意倾倒、抛撒建筑垃圾,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以上规定有助于规范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过程,减少对环境和公共空间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