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时间:2025-03-09 09:18:57 手机游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 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而设立的资金。它主要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的征收和使用旨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并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征收对象和比例

征收对象: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征收比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残保金年缴纳额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 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征收依据

法律依据:残保金的征收和使用依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如果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此外,一些地区对雇佣特定等级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有额外的优惠政策。

征收和管理

征收机构:残保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监督检查:残保金的征收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建议: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减少残保金的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征收比例和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用人单位查阅当地的具体规定以准确计算和缴纳残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