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时间:2025-03-09 09:05:27 手机游戏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已经进行了修订,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修订后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和原则

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实施原则

公正、公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管辖和适用

土地、矿产、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具体处罚规定

违法占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重大、复杂案件的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包括:

国务院要求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申请强制执行和移送责任

对于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案件,将依法处理。

处罚裁量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并向社会公布。

这些修订旨在确保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提高执法效率,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