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已经进行了修订,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下是修订后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和原则
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实施原则:
公正、公开。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
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管辖和适用
土地、矿产、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
具体处罚规定
违法占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重大、复杂案件的管辖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包括:
国务院要求自然资源部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跨省级行政区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自然资源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申请强制执行和移送责任
对于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追究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移送有关机关的案件,将依法处理。
处罚裁量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并向社会公布。
这些修订旨在确保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提高执法效率,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