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的一种策略,旨在通过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党员和干部中出现的违纪行为进行早期干预和处理,体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理念。具体包括:
第一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予以诫勉。
目的是让党员干部“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处理大多数违纪行为的方式。
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处分,以及职务调整等组织处理。
第三种形态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成为处理少数严重违纪行为的方式。
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
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成为极少数情况。
体现零容忍态度,对严重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查处。
这“四种形态”相互衔接,从轻微违纪到严重违法,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处理链条,旨在通过教育和预防为主,辅以必要的惩戒,实现党内纪律的严格执行和党的建设质量的不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