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时间:2025-03-09 00:58:07 手机游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特定过失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规章制度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多重劳动关系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无效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如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刑事责任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这些规定旨在平衡企业的管理自由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确保劳动关系的合理解除。用人单位在依据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前,应确保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上述过失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