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给劳动者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的会计分录如下:
进行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实际支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代缴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离职补偿标准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补偿其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的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
取得离职补偿金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得税税前扣除
离职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因此不能作为提取职工福利费以及工会经费等的基数组成部分。
常见错误
将离职补偿金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并据此作为提取职工福利费以及工会经费等的基数组成部分。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离职员工已经不属于企业的“任职或者受雇”人员,发放给离职员工的离职补偿金应当作为一次性补偿收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