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标准,最新规定如下:
一般规定
使用年限超过1年。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
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专用设备
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
其他同类物资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特殊情况
对于单位价值未达到标准,但属于大批同类物资且耐用时间超过1年的情况,单位应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自身资产管理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大批”的数量,并保持会计政策的统一性和持续性。
这些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控制的固定资产,旨在确保固定资产的合理核算和管理,并满足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的需要。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应参照最新的政府会计准则和财务规则,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