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针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同样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如节能环保型、技术创新型、绿色可持续发展类产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企业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这些优惠政策旨在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负,支持其发展和创新。建议企业及时了解和利用这些政策,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