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流拍后再次拍卖的规定如下:
再次拍卖的时间间隔
流拍后应当在60日内再次拍卖。
再次拍卖的条件
如果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且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没有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则应当进行再次拍卖。
再次拍卖的降价幅度
对于动产,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
三次流拍后的处理
如果经过两次拍卖仍然流拍,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给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如果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变卖程序
如果三次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不能接受该财产抵债,法院应当发出变卖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请注意,这些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法院或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