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这是人身自由权最基本的内容,保障公民的自由行动和居住安全。
人格尊严权:
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这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体现为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
住宅安全权:
公民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或搜查的权利。这一权利确保公民的私生活空间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权:
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这包括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公民的私生活秘密和表达行为的自由。
身体自由权:
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不受非法限制、剥夺、妨碍的权利。这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体行动的权利。
精神自由权:
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从事正当的思维活动,观察社会现象,是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法律应当予以保障。这包括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公民有权利自由表达意见、出版作品、组织社团、举行集会和示威活动,这些都是人身自由权的延伸和表现。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不受非法干涉。
这些权利共同构成了人身自由权利体系,是公民在社会中自由生活、行动和思想的基础,也是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