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管理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的原则
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各方应遵守信用,确保按时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资金应归原主所有,并由其自行支配。
银行不垫款原则:
银行不承担非客户资金的垫付责任。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账户开立和使用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资金保证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
使用规定凭证
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记载事项
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时,应按照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签章要求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金额和日期更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金额记载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管理体制
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的支付结算工作。
其他相关规定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结算任务
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中介机构和银行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总结
《支付结算管理办法》通过明确支付结算的原则、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各参与方提供了详细的行为准则,确保支付结算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率。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以维护支付结算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