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审查主体和职责
人民检察院: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部门是捕诉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如刑事执行、控告申诉、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由办案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评估,法制部门统一审核。
审查对象和范围
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其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范围:审查不仅限于审判前阶段,也包括审查起诉阶段,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内容和标准
实质性:审查内容包括无罪判断、有罪但无社会危险性、程序上的超期羁押、实体上的无犯罪事实等。
广泛性:审查范围从有罪变更到无罪释放或变更,适用于过失犯等可能被判处较轻刑罚的情形。
明确性:对不予羁押的情形在用语上较为准确,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便于实际操作和判断。
审查程序
受理和立案: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相关侦查监督、公诉、侦查等部门予以配合。
流转和办理:案件受理、立案、结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登记、流转和办理。
保密要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审查结果和执行
建议权: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办案机关职责: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的,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并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